更新时间:2024-03-21 08:39:18点击:
10辆危运专用车辆以上的专业运输企业,剧毒化学品运输企业(单位)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装卸)单位的监管,建立健全专门的安全监督检查和考核制度。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十三条国家实行道路运输许可制度。道路货运企业可以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从事公路运输业务;也可以向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并按照批准的内容取得相应的机动车营运资格证书。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务院公安部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储存、使用、销售等活动的人员,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用品及物品供应的相关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其事故应急救援能力。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本地区的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城市轨道交通专用车辆。
第四十五条高速公路运营范围由铁路局划定为一级路段;二级路段根据实际需要可增加等级至三级路段。
第六十二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的: (一)、具备独立核算的专用仓库。符合国家标准GB18597-1996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停车场地应满足以下功能:
(1)专用货场须有专人负责保管和押运车辆及其附件;
(2)专用汽车、罐式专用设备需经当地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后方能进入作业现场;
(3)车辆须经过检验检测,并经工商、环保、质检等相关部门验收;
(4)车厢内严禁明火施工,大型容器要采用防爆灯具安装。运输危险物质时必须严格执行《爆炸物道路运输规则》,确保无重大损失、大宗商品运输过程中发生火灾、泄漏、中毒现象消除。禁止将易燃危险固体废物与普通货物混载运输,但应设置明显标志,防止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
(5)运输危险货物的包装装置和操作规程应当符合国家标准GB15603-2001的要求;
(6)装箱、堆垛的临时设施和场所必须定期维护保养;
(7)装载危险物资的建筑构配件、材料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完好整齐,并在周围环境形成良好的通风系统,保持良好采光。运输剧毒化学品,应当选择合适的技术路线行驶,配备适当的专业机械设备。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规程
在公路上行驶的危货,必须由专门管理人员进行装卸作业;严禁将有毒有害物质随意抛弃或者丢弃。禁止向车辆内堆放易燃品等物品。运输时应注意:要选择正规厂家生产的产品并严格执行安全标准和要求,不得超载或过高坠落物等。不具备条件的,须经当地公安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对无法取得许可证件从事危险品运输的单位,还应当遵守有关法规规定,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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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使用专用车辆(含挂车)进行危险货物运输前,必须先检查其是否属于特种设备,如罐体、容器以及包装是否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定。运输过程中需确保车辆无泄漏现象及未按指定路线行驶,并在车辆底板设置明显标志后再进入非营运区域。严禁携带剧毒化学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3、采用压缩空气作为动力装置对危货中的爆炸物质进行压缩与吹除;对于含有气溶胶的液体,则须考虑到压力的变化来防止发生气体爆炸事故。若液化石油气的管道输送中遇到高压水柱或其他负压的情况,需要立即切断电源,并将阀门关闭,同时停止运输过程并清理残留废渣和污染环境;运输途中因停电引起火花而使汽车受损,必要时应重新安装发动机;油路系统出现故障时,必须及时排除隐患,以免造成二次事故。运输企业应对储存的罐体内温度变化幅度小于45°C的蒸汽量作适当控制。运输企业应对罐外排放口设置防爆照明设施,避免高温烟雾照射,增加火灾发生的概率;配备消防器材时,应设专人负责指挥,减少热辐射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