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3-24 09:22:37点击:
重大危险源四级划分如下:1、一级重大危险源: 重大危险源四级划分:一级、二级和三级是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及相关规定来进行界定,即一级为具有直接或者间接的人身危害或财产损失的能力。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的意见》(国发〔2008〕9号)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明确剧毒化学品目录及其编号;设立专用仓库(包括容器),储存易燃、腐蚀等物质的场所以及配备相应数量的消防器材。(一)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并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备案;涉及其他行业需要的,由本级人民***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需要设置专门机构依法查处的,报经有批准权地县级人民***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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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是指对可能导致大规模生产或者储存大量危险物质的场所或设施,这些场所和设施通常具有易燃、易爆、有毒等特点。
2、危险物品重大危险源负责人应当明确该企业的重要职责以及岗位职责内容。具体来说,企业的负责人需要负责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包括制定应急预案、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抢险救灾计划等方面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