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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总局48号令)

更新时间:2024-03-25 09:22:41点击:

  

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

  法律分析: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法律分析: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产生重大事故隐患和死亡人数较多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负有相应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该项工作的开展情况纳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计划并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工作需要制定具体措施进行指导和协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的组织与协调工作,促进企业健康快速发展和社会稳定得到保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应当加大应急救援投入力度加强应急抢险预案建设和完善相关制度,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队伍及人员编制等规章制度以及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应急处理手段,保证突发事件能够及时有效地发生。

  

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总局48号令

   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总局48号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国民经济中涉及的重大危险源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确定的重要基础条件;

  (二)有足够数量的重大事故应急救援设备以及处置可能产生的危害社会稳定或公共利益的行为。第三条国务院负责组织全国的重大危险源风险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1〕16号),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要危险源相关监管工作。《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暂行标准〉实施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4〕6号);其他部门依照本办法执行。第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非法活动引发火灾、爆炸事故为目的设立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第六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编制《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指南》,并适时修订完善该指南。第七条省级以上行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趋势,制订本地区重大危险源信息公开制度。第八条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拟定《工业项目重大危险源识别与控制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年度产业发展规划。省辖市级的重点区域性大型工业项目的范围由省人民***统一划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的重点区域型重大危险源信息公开原则上不应超过15个。第九条国家鼓励各省投资兴建一批重大危险源自动监测站点,实现“四位一体”协同运行。第十条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必须报所在地设区的市***批准后方可开展使用。第十二条第一款未将前款规定的事项变更内容写入本目录,但作出相应修改决定的机构可以不再进行核查和认定。第十三条未经许可,擅自在一定范围内新建各类工艺流程中的危险物质,属于淘汰类产品的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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